2015年09月21日我司组织食品相关人员进行新《食品法》企业版的培训工作。 新《食品法》解读(企业版) 一、新《食安法》的基本情况 《食品法》历经三次审议,于今年4月24日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安法》共10章154条,字数将近3万字。与原法比,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条款数量增加了50%,字数翻倍。如此短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反映了我国复杂食品状况,也凸显了政府强化食品监管的强烈意志。作为食品领域的上位法,《食品法》全局性统领食品监管法律体系。对于该领域的各个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方、运输方、和其他食品相关方),新法都将带来重大的影响。 二、食品企业应如何看待新《食品法》? 1.分清变化和继承。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 2.史上严和风险评估。史上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 3.更新企业防火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防火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 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食品法》作为上位法,很多采用原则性规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领域的新变化。 三、新《食品法》的实质变化有哪些? (一)整合食品监管体制 新法将多部门分段监管食品的体制转变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新法下,食药监“一揽子”主导监管,其他部门包括卫生、工商、质监部门则发挥辅助监管作用。 (二)实施全过程和监管 一是确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新法第42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二是源头阶段延伸至食用农产品。新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法》的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记录制度等。 三是食品贮存和运输直接纳入监管环节。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六大适用经营行为之一,首次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四是生产、流通环节增加新要求。新法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五是增加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规定。新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实名登记制度和第三方平台审查经营者许可证的义务,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遵守该制度的连带责任。 六是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新法在很多涉及食品的规定中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相当程度上,将食品管理规范类推至食品添加剂范畴。 七是大幅增加餐饮服务环节规定。新法第56、57、58条增设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查验、设施维护、餐饮具清洗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管理规范。 (三)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一是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二是新增第三方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一是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高处罚金额提高到货值金额三十倍。二是规定了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三是增加了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新法强化了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违法情况下,对违法个人施加人身性质或资格的处罚,包括:1)终身禁入制度; 2)行政拘留;3)限制从业制度。四是增加了累罚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施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重罚。 3.加强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新法规定:行政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食品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部门。 4.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新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强化对特殊食品的监管 1.保健食品。新法吸收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广告法》中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新的变化包括:区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新增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这三个方面。 2.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新法在条文上增加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配方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且重申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新法对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的修改主要是通过吸收《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和对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条款进行细化,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五)关于继承性修订 1.剧毒农药的使用。新法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的处罚手段。 2.转基因食品标识。新法第69条新增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要求,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识”。 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还加入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要求。 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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